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的管理,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是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训练、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的旅游和表演的运动项目”的职能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特定活动的规定,以及《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订立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织者的条件
在本市举办的汽车、摩托车运动竞赛(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独立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并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申请取得成为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单位会员资格。
凡在本市申报成立的摩托车、汽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必须先与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签订有关管理协议书。
举办本市性的汽车、摩托车运动竞赛(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承办者为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所属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组织进行的汽车、摩托车运动训练、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的旅游和表演的运动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提出书面申报,提交具体的比赛或活动规程及组织实施方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并按规定交纳注册费和技术服务费。
(二)组织跨省市或涉及外事工作的竞赛(活动),必须先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书面申报,提交具体的比赛或活动规程及组织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由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向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申报,得到批准后,再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注册管理费和技术服务费。
第四条 名称审核
组织竞赛(活动)的名称必须先报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及国家相关运动协会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五条 担保和保证金
组织者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申报时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根据竞赛(活动)的规模大小和危险程度另行规定。
第六条 相关配套保障
组织者应当提供详尽的治安、交通、消防、医疗急救、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相关配套保障方案,并为参赛者、裁判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公众责任险及财产保险。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组织者或发起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场地设施
组织竞赛或活动的场地(馆)及相关设施,必须经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资质认证。
第八条 比赛监督
在本市举办的汽车、摩托车运动竞赛(活动),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应按比赛的规模和级别派出相应的观察员或裁判员。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会同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及上海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条 应用解释部门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具有对本办法进行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
本办法如同国家或市有关管理办法不符,以国家或市有关管理办法为准。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二0一0年七月